陕西食药监局要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需达到以下现代物流条件:
(一)企业设置的物流中心仓库管理系统可实现自动存取、自动分拣、出入库箱式输送、无线射频技术、电子监控管理、电子标签拣零等,配送药品的车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物流中心计算机管理业务系统与物流系统均应配备企业级服务器。物流中心计算机硬件系统及管理软件应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经营场所及所有药品仓库应实行对接,具备物流设备控制管理软件系统安全的网络环境以及不间断电源等,并满足物流中心运营要求。

(三)开展需冷藏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必须与第三方药品物流相适应;冷链运输车辆应安装带有卫星全球定位功能的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可实时监测上传数据并可保留监

测数据。

(四)开展疫苗类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必须符合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7〕14号)及《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陕西省疫苗委托储存配送备案事项的补充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7〕89号)

的相关要求;国家规定的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不列入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范围。

(五)在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时,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双方应签订药品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和各自的药品质量责任。

(六)委托双方在本省范围内,委托方为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厂产品时,双方应按照《有关要求》填报《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备案表》后,由委托方向省局提出申请,经省局审核确认后送委托方所在市(区)局备案。

(七)委托方为省外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的,双方应按照《有关要求》填报《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备案表》后向被委托方省局进行申请,经省局审核确认后送被委托方所在市(区)局备案,并抄送委托方省局备案。